浙江超標排污最高罰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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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16 來源:振威石油網 關注度:0]
摘要: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9月19日審議通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今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最高罰款額度可達200萬元。
該《條例》規定,企業超標排污由縣級以上政...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9月19日審議通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今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最高罰款額度可達200萬元。
該《條例》規定,企業超標排污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薛滔菁表示,在調研中有一些企業減排做得很好,但是他們覺得做得好是吃虧了,不太公平,按照規定排污,增加了生產成本。而一些沒有按照規定排放的企業,偷排沒有被查到,成本就會低些。因此,要加強監督、檢查。一旦查出來,一定要從嚴處理,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