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岸線總長3.2萬公里,其中大陸海岸線1.8萬公里,島嶼海岸線1.4萬公里。近海區域、海平面以上50米高度風電技術可開發容量約2億千瓦。近海風場的可開發風能資源是陸上的3倍。
與陸上風電相比,海上風能資源的能量效益要高20%至40%,具有風速高、電量大、運行穩定、適合大規模開發等優勢。
我國目前可供集中開發的清潔能源資源主要包括西南水電、西北風電和光伏,這些資源都存在就地消納能力有限、需要遠距離輸送和配套調節電源等問題,而海上風電靠近負荷中心、不占地、年運行小時長,對電網更“友好”,其技術性和經濟性相比前述資源更具優勢;同時,發展海上風電,與我國經濟區域布局,與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戰略高度一致。
但是,我國海上風電要實現全面實質性啟動,確保健康有序發展,還需要重點研究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一、戰略規劃工作滯后
海上風能資源評價工作是制定國家海上風電戰略,開展風電規劃、建設的重要依據和前置條件。受相關因素影響,我國近海風資源評估工作一直沒有系統開展,造成海上風電戰略及項目規劃工作滯后。
二、核心裝備國產化進程緩慢
海洋環境遠比陸地環境復雜,海上風電技術難度大。雖然我國在整機制造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核心設備國產化進程緩慢,國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
三、開發協調難度大
海上風電開發涉及多個領域,需要海洋、氣象、海事、漁業、軍事、環保等有關部門之間有效協調。由于缺少一套科學、高效的前期工作規范流程,海上風電前期工作存在一定困難。
四、電價和補貼機制仍需不斷優化完善
2014年,確定了海上風電標桿電價,緩解了電價這個制約因素。但還需要緊密跟蹤發展形勢,配合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探索電價形成機制,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電價及補貼政策。
綜上,為突破國內海上風電產業的發展瓶頸,釋放其成長潛力,確保產業持續科學健康發展,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統籌協調,做好以下基礎工作:
一、統一做好資源普查。組織技術力量,加快近海風能資源普查和評價工作,取得科學開發建設海上風電項目的基礎資料。
二、出臺國家整體戰略規劃。統籌考慮風能資源、電網消納能力、受電市場、電網規劃,制定國家海上風電整體戰略,制定近海風電發展專項規劃,納入“十三五”電力和能源發展整體規劃,爭取在“十三五”實現海上風電跨越式發展。
三、協同技術攻關。組織成立聯合研發機構進行技術攻關,加快海上風電核心技術的消化吸收和自主研發,以及海上風電標準體系和認證體系建設。
四、改進審批機制和電價形成機制。簡化不必要的前期審批程序,制定科學合理且易于操作的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規范。探索研究海上風電電價形成機制、財政補貼與電力市場配套機制,逐步實現海上風電的商業化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