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目前,已持續兩月之久的康菲中國溢油事件還未劃上句號。
6月4日,
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康菲中國)在蓬萊19-3油田B平臺附近發現油膜;無獨有偶,6月17日,其C平臺也發生井涌事故。截至8月3日,估計原油及油基
泥漿總溢出量超出早先預計的1500桶。這是繼去年大連輸油管爆炸一年后又一起嚴重的海上溢油事故。
一再發生的海上溢油事故讓海洋環境面臨著空前考驗,同時也凸顯出目前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方面的軟肋。
生態災難頻發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月31日的通報顯示,蓬萊19-3油田B、C平臺附近均發現油帶;檢測結果表明,蓬萊19-3油田受溢油污染的海水面積約1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類海水面積約6.9平方公里。
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生態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導朱明遠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溢油事件首先是對水質產生影響,且影響的絕不僅僅是1200平方公里的海域。
中國社科院中國循環經濟與環境評估預測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渤海灣近幾年的水質本來就不好,這次事故發生后,在風力、潮汐作用下,溢油帶來的海水污染面積擴散也隨即而至,受污染面積可能還將進一步擴大。“蓬萊19-3油田位于渤海中部,渤海又是一個半封閉內海,水交換能力差,一旦發生污染,結果比開闊海域更加嚴重。”
據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統計,2009年,渤海一共發生4起油污染事故,其中兩起為原油,兩起為燃料油。2008年,渤海共發現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事故發生次數較2007年有所上升。
而根據國家海洋局此前的統計,渤海現有輸油管道溢油概率約為每年0.1次;渤海石油平臺由于火災及井噴所引起的溢油事故概率約為每年0.2次。這還不包括每天頻繁穿梭于渤海灣的船舶所排放的油污量。
如何確定損害范圍
7月5日,國家海洋局表示,根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將對康菲中國開出不高于20萬元的罰單,還將“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20萬元罰款,依據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面對20萬元罰款過低的質疑,國家海洋局表示,打算對康菲中國提起索賠,不過,由于技術局限性等相關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具體是否執行及如何運作還要依后續情況而定”。
“在我國,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也是污染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師范大學國際法副教授李毅告訴記者,“對于類似的海洋漏油事故往往是一次性的行政罰款,罰完了事。而在國外,直到完全消除污染的影響,企業一直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以去年發生的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為例,責任方
英國石油公司(
BP)在各方壓力下表示要拿出200億美元建立墨西哥灣石油
泄漏事件的賠償基金。該項基金已于去年8月啟動開始支付索賠,截至今年5月底已支付了近60億美元的賠償金。“我們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震懾不足,只有走法定程序的公益訴訟提起生態索賠才能真正落實"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具體的賠償金額,長期為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一位曾參與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的專家告訴記者。
2010年,山東曾出臺《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評估方法》,其中規定,凡違規建設項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為損害賠償,凡合法建設項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為損失補償。
該評估方法規定,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兩億元損失補償費。但該規定只適用于山東省管轄的海域范圍內,而發生溢油事故的蓬萊19-3油田所在海域已歸國家海洋局主管,他們對具體賠償金額并不清楚。
劉強告訴記者,在國外,生態損害由環保部門進行測算,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包括造成的直接損失、恢復到現狀的費用、現在看不到的生態影響等。“在美國,除了行政罰款比較高,政府還保持永遠追溯的權利。”
據他介紹,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的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灣發生了溢油事故。美國針對這一事件的環境影響監測,一直持續到現在。
走出索賠困局
“海上石油鉆探,有如此巨大的出油量,渤海溢油事故不會是第一例,也不是最后一例,這個事故怎么處理?絕對是以后同類事件的一個范本。”業內人士提醒。
在過去的10年間,中國石油大約53%的增產均源自海洋。2010年度,中國海上在生產的油氣平臺達到195個。而國家海洋局《2010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
十一五”期間中國海上油氣開發強度持續加大,海上油氣平臺數量增長近1倍。
事實上,渤海海域受到原油泄漏污染已經多年,近年來頻發的溢油、漏油事故,也曾讓當地海洋生態遭受重創。河北樂亭縣水產養殖協會會長楊基珍日前對媒體透露,這次事故預計使樂亭縣160多戶漁民的經濟損失超過3億元。
盡管海洋污染問題非常嚴重,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海洋生態補償體系。
李毅告訴記者,對海洋生態的補償應由事故引發單位承擔,“這次渤海溢油引起的生態災難,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誰污染誰付費誰治理",但是怎樣去認定事故的責任主體,怎樣去評估污染帶來的影響,操作起來很有難度,如果訴訟的話,關鍵是證據。”
在他看來,康菲作為一家外資公司,有中外法律環境兩個選擇,在中國海洋相關法律不那么健全的情況下,它們可以遵循國際海洋方面的法案為此次事故擔責,這在國外已有先例。
劉強告訴記者,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索賠首先要評估生態損害。在2007年,國家海洋局發布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根據該技術導則的規定,對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由海洋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利益,對肇事者提出賠償要求。
根據該技術導則,海洋溢油的損害對象大致分為六類,即海水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環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態系與海洋生態系統。溢油海洋生態總損失費用為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和調查評估費四個部分的總和。由此確定最終索賠額度。
按照以往的管理模式,在我國,海洋部門負責浮游生物、水質之類的監測,而農業部漁業局負責漁業、水上生物的監測。這就是說,海洋漁業的損害賠償,也一般是由農業部漁業局這個漁業的主管部門來負責。
“國際上只有對包括水生動植物在內的漁業損失價值的評估,在國際判例中,也只支持這一塊。因為它們有經濟價值,容易計算,而對被污染的海水、景觀,你怎么去評估損害?”
這就表明,除了漁業損失價值較為容易評估之外,其余部分尚無統一標準,對那些部分損失的評估,就顯得更為艱難。
劉強表示,國家應該加快立法,比如可以借鑒地方立法的經驗,借鑒國外的同類事故處理辦法。另外,行政處罰的力度要加大,“罰款20萬元是1983年的標準,在當時是很高的數額了,現在該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