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合適的“替代國”
一位長期從事國際貿易摩擦爭端訴訟業務的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反傾銷的訴訟從最初調查到最終判決一般需要15個月至18個月,訴訟費用加相關費用為20萬美元至40萬美元。這對一些中小企業來說也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據丁安波介紹,此次公司應訴僅聘請美國和國內的律師費就花去了50多萬美元。
“還有一些企業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額較小,影響不大,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抗辯,就被裁定為反傾銷成立,征收了高額的反傾銷稅,就相當于喪失了這些國家的市場。”該業內人士說。
北京市律師協會反壟斷和反傾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楊晨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間貿易摩擦不斷,企業應當正確面對“雙反”調查,并積極應訴。
楊晨說,由于我國仍被美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對我國出口的某一商品進行反傾銷認定時,通常會選擇一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以該國同類產品的價格同中國產品比較,并以此作為計算傾銷幅度的依據。這一做法使中國企業在應對國外反傾銷調查時,處于極為不利的位置。
不過,在楊晨看來,對于此種不利境地,中國企業并非只能坐以待斃。
“無論是歐盟還是美國的反傾銷法中都規定,如果被調查企業的生產商能夠證明該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并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則有可能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我國在之前國際反傾銷訴訟中已有這方面的成功先例。”楊晨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如此一來,產品的成本將根據實際發生額計算,就可以避免適用替代國標準帶來的麻煩和潛在的損失。如果爭取不到,也應當要積極尋找合適的‘替代國’。”
依據美國反傾銷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商務部在回收完調查問卷后,為進一步驗證其初期裁定傾銷幅度的準確性,通過選擇3家左右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需要有關生產單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賬本、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等單據。
楊晨建議,作為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不能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美國商務部將根據其掌握的材料進行裁定,而這樣對我國出口企業將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