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煤炭經營、存儲、使用、質量標準、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將煤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納入法制軌道。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出臺將加強天津煤炭管理,規范煤炭經營使用秩序,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由于煤炭造成的污染,為建設美麗天津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據了解,《規定》明確劃出煤炭經營使用紅線,從四個方面加強煤炭管理,確保煤炭質量,減少煤炭造成的污染:一是嚴格監管煤炭質量,確保優質用煤。煤炭經營企業和用煤單位購銷煤炭必須符合本市制定的高質量標準;二是嚴格控制經營性煤炭堆場數量,優化布局,逐步整合。《規定》明確要求,外環線以內禁止設定煤炭堆場,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應當按照布局要求設置,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天津計劃將全市72個堆場逐步整合、壓縮為16個,濱海新區、環城四區、其他郊區縣各設置規劃1至2個,集中儲存經營性煤炭,在鄉鎮建設民用煤二級配送網點,滿足不同區域用煤需求;三是嚴管控制用煤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確保達標排放。《規定》明確要求,用煤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不得超標排放。必須安裝煙氣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拆除、關閉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事先報環保部門批準;四是加強用煤單位儲煤場地管理,減輕揚塵污染。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地,應當采用防風抑塵網 (墻),同時配套苫蓋、噴淋及監控設施;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當采取密閉措施。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煤炭以上的用煤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同時,由于煤炭監督管理涉及多個行政部門,《規定》明確劃分相關部門職權,明確監管職責。對于違反《規定》的責任人,《規定》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明確了堆場、民用煤配送網點、煤炭經營企業、用煤單位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要求,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設置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將依法予以取締;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的,或銷售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煤炭經營的,或在煤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