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法律完善
“我從事管道工作多年,認為制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太有必要了。中國石油、石化行業以及目前7萬多公里管道沿線的省區市政府,對于立法都是翹首企盼,希望能夠盡快通過立法。”蘇士峰強調,油氣管道安全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但目前,我國輸油氣道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比較少,層次較低,體例不夠清晰。”中石化上述人士談到,比如2001年8月2日國務院修訂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但隨著經濟和管道建設的發展,其層級較低,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不強,落后于實際,某些關鍵術語界定不明確等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又如,《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與《物權法》對建設用地權屬和利用的規定不夠一致,在確定問題性質,分清問題責任時不便界定和操作,在實際工作中給清除管道違章占壓等工作帶來困難。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文件明確宣布,“正在使用的輸油管道屬于刑法規定的易燃易爆設備”,打孔盜油應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
然而,僅僅在這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就發生“12·19”蘭成渝輸油管道打孔盜油案,噴發的油柱高達40余米,導致寶成鐵路停運6小時,管線停輸近15小時。事后,主犯被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死刑。這是中國首例出現死刑判決的打孔盜油案件。
“在如此嚴峻的法規面前,為什么還有人鋌而走險,關鍵問題還是管理體制的問題。”在新疆工作多年,熟知相關內情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委員會委員達列力汗·馬米汗這樣說道。
按照相關的規劃,我國管道保護的管理體制概括起來是“四級多頭”。第一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作;第二級,管道經過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第三級,為縣一級,縣一級又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三是相關業務部門,包括公安、質量監督、安全部門等,負責協調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工作。四是管道企業。
“這種‘四級多頭’的管理體制中有一個問題需要認真考慮清楚,管道企業是業主又是企業,不是一級政府。因此管道企業形成不了執法主體,實際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區政府,特別是在縣一級政府。這種體制一定要進一步理順規范,如果處理得不好,將來容易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在達列力汗·馬米汗看來,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法律來加以明確規范。
欣喜的是,從2002年就開始醞釀制定的《油氣管道安全法》已經有了新進展——去年10月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正式由全國人大審議。這也標志著,油氣管道立法被提上議事日程。